长沙轨道交通6号线为长沙市轨道交通线网中东西向骨干线路,西起梅溪湖片区,东至黄花国际机场,正线长48.11公里,估算投资为388.4亿元。经长沙市政府研究决定,6号线采用A+B(分拆)模式实施,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B部分批复概算约116.5937亿元,建设内容:6号线车辆、轨道及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设备资产(合称“B部分”)的投资、建设,整条线路的运营维护和更新追加以及沿线广通商经营。
招标历程:
2018年11月6日:发布《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B部分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2019年1月9日,发布《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B部分PPP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公告》,三家联合体入围:
1、TransdevGroup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2、大连广盛元实业有限公司
3、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2019年6月5日,发布《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B部分PPP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19年8月13日,发布《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B部分PPP项目延期公告》,原拟定2019-09-03 09:00:00开标,延期开标时间2019-09-2309:00:00。
2019年9月23日开标,流废标。原因为递交投标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三家。
2019年10月10日,发布《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B部分PPP项目(第二次)资格预审公告》。
2019年11月05日,发布《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B部分PPP项目(第三次)资格预审公告》。
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B部分PPP项目(第三次)资格预审公告
本采购项目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B部分PPP项目(第三次)(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811050052、委托代理编号:18FW02B2)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模式),引进有经验、有实力、有资源的社会资本方作为战略投资者合作组建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项目授权主体为:长沙市人民政府,项目实施机构为: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为:湖南湘能创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投标,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含证明材料)参加资格预审。
1.项目概况
长沙轨道交通6号线为长沙市轨道交通线网中东西向骨干线路,西起梅溪湖片区,东至黄花国际机场,正线长48.11公里,估算投资为388.4亿元。经长沙市政府研究决定,6号线采用A+B(分拆)模式实施,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B部分批复概算约116.5937亿元,建设内容:6号线车辆、轨道及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设备资产(合称“B部分”)的投资、建设,整条线路的运营维护和更新追加以及沿线广通商经营。AB包划分方案见附件1。
2.采购需求
市发改委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本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并授予独家的权利于政府出资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按照约定股权比例成立的项目公司,由其负责B部分资产的投资、建设,整条线路的运营维护和更新追加以及沿线广通商经营,获取票务收入和广通商经营收入。
2.1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即特许经营期包含建设期(含前期筹备,下同)和运营期,约二十九(29)年:其中建设期从《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起至开始初期运营日前一日,约为四(4)年;运营期为开始初期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为二十五(25)年。
2.2股权结构
本项目资本金为B部分项目建设中标总投资额的40%(其中六号线建设公司出资比例为35%,中标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为65%)。
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0%;联合体成员方在项目公司中最低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联合体各方成员通过参与基金或者其他方式在联合体间接持有持股比例不计在内)。
2.3项目运作方式
根据前期与社会资本的对接,为保证资格合理、采购顺畅,本项目特结合社会资本的不同情况对运作方式进行了细化和区分。但无论何种运作方式,本项目运作主体均为项目公司,具体表述为:
市发改委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社会资本;中标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代表按照约定股比成立项目公司;市发改委授予独家的权利于项目公司,由其负责B部分资产的融资、投资、建设,整条线路的运营维护和更新追加以及沿线广通商经营。
A部分工程完工后,项目公司将租赁A部分资产,并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此外,根据项目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以及联合体牵头方(运营单位)的出资比例,可将上述运作模式细分为“原则情形”和“开口情形”:
(1)原则情形——项目公司直接负责B部分融资、投资、建设、线路运营、更新追加、期满移交等事宜,且各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此种情形下,政府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35%,且要求联合体牵头方(运营单位)的持股比例至少为36%,剩余股比由联合体成员自行分配(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持股)。
(2)开口情形——此种情形下,政府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仍为35%,联合体牵头方(运营单位)的持股比例可低于36%但不少于10%;剩余股比由联合体成员自行分配(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持股)。项目公司仍直接负责B部分融资、投资及建设,但考虑到此种情形下联合体牵头方(运营单位)持股比例较低:①项目公司可将线路运营相关业务予以委托,受托方必须是运营单位和六号线建设公司共同成立的项目运营公司,联合体牵头方(运营单位)在该运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65%,6号线建设公司持股比例为35%。且项目公司关于运营、维护、管理的各项责任义务并不随委托而豁免或解除。②如仍由项目公司负责线路运营相关业务,则要求保证联合体牵头方(运营单位)在项目公司中对运营享有较大话语权。
为区别两种运作方式,且体现原则情形下的运作倾向,在后续招标采购阶段,评标时将对采用“原则情形”运作模式的社会资本稍许加分。
2.4回报机制
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运作方式,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即项目公司通过运营本项目获得6号线票务收入和项目设施范围内广通商经营收入。当运营收益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方投资的合理回报时,在绩效考核机制下,不足的部分根据绩效考核的情况由政府进行可行性缺口补助。
此外,本项目将采取车公里服务费单价的报价方式。社会资本根据采购的相关边界条件,结合自身运营经验,推算约定行车组织下每辆车跑一公里应承担的总成本费用(涵盖投资、运营、更新追加等),即车公里服务费单价。